2016年1月21日,工信部在官网上公布了由五部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确定了对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的财政补贴办法及标准。
记者查阅《通知》发现,虽然这份补贴名为“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但实际上却是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数量进行考核;而与此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各省市新能源车在新车或更新车辆中的占比,有所调整。
其中,《通知》要求,2016-2020年,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10个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地区,未来五 年,每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逐年递增,分别要达到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以上;占新车及更新车辆中比例要达到2%、3 %、4%、5%、6%以上。这一占比比以前有所降低。
此外,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被列为中部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也有明确要求。
记者发现,按照这一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至少需要推广约56万辆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规模约在148万辆以上。
按照《通知》,政府将对达到推广量的地区进行财政补贴。而奖励将分阶段进行。其中,2016年达到这一要求的省(市、区),每辆新能源车可获得奖励9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多推广2500辆新能源车就多奖励750万元,最高1.2亿元封顶。
在2016年之后,推广量要求和奖金都逐年增加。到2020年,东部省份奖励门槛为7万辆,每辆奖励12600元,每多推广6000辆多奖励资金1100万元,最高2亿元封顶。对于中部省份和其它省份,奖励资金不变,但门槛有不同程度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通知》要求,相关省份需要用所得的新能源推广补贴来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五部委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产生联动。
然而,对于奖励资金如何用于充电设施的建设,以及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将按照何种标准拿到这笔资金,由于尚无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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