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月30日至12月11日,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法国巴黎举行。此次大会面临哪些棘手问题,以及能否取得成功,都备受世人关注。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大会上扮演的角色吸引着全球的目光。
巴黎气候大会举世瞩目。本轮新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从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经过哥本哈根的“滑铁卢”,到转轨“德班平台”,再到此次大会,已历时8年。
大会期间,中国电力新闻网记者就各界关心的新协议法律约束力的覆盖范围、中国的贡献、资金等问题,采访了参加会议的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中心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
新协议是什么性质
中电新闻网记者:您认为巴黎气候大会将达成什么性质的新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持怎样的态度?
李俊峰:有关新协议法律约束力及其覆盖范围的讨论,始终是巴黎气候大会最为重要的关注点,因为此项内容关系到巴黎协议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效力问题——究竟是意愿性的松散协议,还是强制性的国际条约?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开幕式致辞中强调:“巴黎大会是为了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达成一个全面、均衡、有力度、有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也是欧盟、77国集团、非洲集团、小岛国集团等的一致立场,希望新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保障全球目标的最终实施和实现。法国总统奥朗德也多次呼吁:“我们没有退路,仅有美好的愿望和表态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在12月12日达成全球性、有区别、有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但是,在法律约束力的覆盖范围上存在不同意见。美国以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为由强调,其可能接受部分有法律约束性的规定,但不会签署任何具有条约性质、需要提交参议院和国会审议通过的规定。美国国务卿克里称,巴黎气候谈判不会达成一项从法律上要求各国减排的“条约”,这为各方对巴黎协议的期望浇上了一盆冷水。
为此,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表示,中国提出了“协议+决定”的务实建议,协议以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性安排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到各国国情不同,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目标则可放到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中。这为巴黎协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避免僵持的方案。各方最后都存在妥协的可能性,最终很可能达成一个具有部分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核心的、涉及各国减排目标的内容很可能以附表或其他文件的形式予以体现。
资金问题是关键
中电新闻网记者: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发达国家承诺建立资助发展中国家的“绿色气候基金”,在2013年至2020年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然而,到2014年“绿色气候基金”总额才勉强超过100亿美元。基金融资出了什么问题?
李俊峰:资金问题历年来都是气候大会的“火药桶”。本次气候大会主席、法国外长法比尤斯在今年七国集团(G7)峰会上就已明确表示,资金将是巴黎会议成功的关键。
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短期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和2020年前逐步增加到每年1000亿元美元的规模,这些资金应是“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这一提法在坎昆会议上予以正式确认,但截至目前,发达国家提供的真正的公共资金少于200亿美元,不足1000亿美元计划资金的1/5,且发达国家始终希望将私人捐赠和其他援助资金都纳入到资金的“筐子”里,从而减少实际出资的压力,这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气候脆弱国家的强烈不满。
发达国家提出能在本次协议的出资和资金使用上为发展中国家设置附加条件,试图将气候基金出资人的范围扩大到有的发展中国家,同时还缩小受益的名单范围,只给“贫穷国家中最贫穷的”。欧盟虽然同意履行哥本哈根会议时作出的承诺,但提出在2020年前由发达国家每年出资1000亿美元,发达国家在2020年后提高出资规模的条件是各国提高自主减排,同时希望发展中国家能够加入。美国则始终希望拉发展中大国“下水”,坚持“只有”在发展中大国现在就同样出资的情况下,才愿意兑现出资承诺。而奥巴马政府目前承诺贡献30亿美元,尚未有资金到账。
按照《公约》条款,发展中国家当前并不承担出资义务,中国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发达国家必须兑现到2020年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支持的承诺,2020年后应在此基础上扩大规模。这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救助”或“慈善”,也与发展援助不同。
中国的贡献实实在在
中电新闻网记者:您怎么看待中国政府在本次大会上作出的努力、工作和承诺?怎样看待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方面的贡献?
李俊峰: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际责任担当,提出了2020年后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减排目标,包括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比例提高至20%左右、二氧化碳排放尽早达峰值以及森林蓄积量增加等多方面减缓气候变化指标并付诸实施。2014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比2005年下降29.9%和33.8%。
中国积极推动低碳转型,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中国还宣布建立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的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用以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当然,作为全球年最大排放国,中国的努力仍然会受到很多质疑,中国在全球治理秩序中地位的变化也会引起传统强国的警惕。
中国距离2050年建成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仍有30多年的时间,面临诸多困难挑战。尽管如此,中国仍从全局出发提出了2030年左右达峰等长期目标。自去年以来,中国还先后与美国、印度、巴西、欧盟、法国等发布了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为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作出贡献。未来低碳发展将是世界性的潮流,而中国一定会在这次潮流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共同”更多“区别”更少
中电新闻网记者:从近几届气候“马拉松”来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逐渐弱化。您认为应如何强化这一原则?
李俊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历史责任的核心原则,始终左右着《公约》的谈判进程。
自“巴厘路线图”以来,发达国家始终希望能将“区别”抹平,强调共同责任,弱化差别责任,“捧杀”中印等新兴市场大国。这主要体现在减缓、资金、透明度等制度规则和机制设计上的逐步趋同性。经过8年“缠斗”,现在无国家再反对原则本身,但在具体如何体现上仍有分歧,所谓“一区各表”。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应该说是中印等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议题。去年的利马会议就此原则在新协议中的引用和表述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最后采纳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的方式。这为如何将双边共识转化成多边共识提供了借鉴。今年9月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再次重申了此表述,双方进一步认为应以恰当的方式在协议相关要素中体现“有区别”。11月的《中法元首气候变化声明》也提到了“达成一项富有雄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黎协议,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不同国情”,与6月的《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表述一致。
当前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模式体现“共同但有区别”最大的点在于如何在协议中列举或表述各国的目标,是以同一张表格的形式还是沿袭惯例采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列的两张表格的形式,或者类似的处理方式。
全球自《公约》订立以来在经济发展、能源消费等方面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但这些变化还不足以带来历史责任和国家性质的改变。这就需要在巴黎新协议中形成有关“共同”和“区别”的再平衡。简言之,就是“共同”会更多一些,“区别”会更少一些,比如在透明度机制上就会更加趋同,各国都有如实反映真实排放数据的责任,但在减排和出资上仍将保留一定程度不同。
电力行业碳减排贡献突出——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
巴黎气候大会召开期间,中国电力新闻网记者就新协议、我国政府主张、电力行业碳减排贡献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
中电新闻网记者:您对巴黎气候大会新协议怎么看?
王志轩:我认为,本次大会应当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同时也要看到,即便是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基于国情和各种原因,也不一定真正能够约束所有的国家。比如,1998年,各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后,美国政府就曾在2011年单方面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也有个别国家后来也不执行。但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总比没有约束力的协议要好。
中电新闻网记者:我国政府在本次大会上有何主张?单就电力行业而言,为碳减排作出了哪些贡献?
王志轩:中国在巴黎气候大会上的基本主张有四项,一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二是各缔约方应制定实施2020~2030年减排计划和措施,发达国家应当承诺到2030年的绝对量减排目标;三是发达国家要履行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义务;四是巴黎协议应当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实施协议。
中国在本次大会上作出的努力,一是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二是积极真诚地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促进作用,三是从原则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上、目标上、路径上以及措施上都提出了合理、系统性、完整的建议,四是对促进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现实和长远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国积极希望本次大会能够取得好的成果,而且中国自身也做出了表率。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2014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9.9%,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33.8%,为全球碳减排作出了突出贡献。就电力行业来说,在电力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持续提升。以2005年为基准年,2006~2014年,中国电力行业通过发展非化石能源、降低供电煤耗和降低线损率等措施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60亿吨,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了25%,有效减缓了电力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增长率。
中电新闻网记者:在应对气候问题上,如何约束不履行承诺的发达国家?
王志轩:几十年来,发达国家确实并未很好地履行承诺,总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但不管怎么说他 们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失信誉的。对于履行国际上的承诺,我认为首先取决于国家的信誉,应当用信誉来加以约束。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话语权,如果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话语权主要由发达国家掌握,那么他们会为不履行承诺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就这个问题来说,确实难以回答。
如果能够约束发达国家履行承诺的话,现在就不会是这个样子,可见约束发达国家履行承诺的难度之大。
中电新闻网记者:本次气候大会各国都在展现积极姿态,但不可否认,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分歧和博弈依然存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逐渐弱化。对此,您怎么看?
王志轩:随着世界经贸格局的变化,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迅速增长,尤其是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排放最多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中国、印度、巴西等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较为宏伟的减排计划,但仍要强调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不能逃避其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排放总量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影响的责任,要根据承诺完成减排义务,并履行在资金支持、技术转让、气候变化适应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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