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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新能源汽车政策 省市按照中央50%进行补贴

时间:2021-04-21 07:28:12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新能源汽车网【xnyauto】消息:2018年9月11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根据《方案》,2018年云南省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万辆,使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全省汽车总量的1%,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补贴方面,《方案》规定,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各补贴50%。

  原文如下:

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快速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打造好“绿色能源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通过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在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领域加强推广示范,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充电便利化环境,激发社会新能源汽车购买热情,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将我省清洁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为推动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5万辆,使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全省汽车总量的1%,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重点围绕私人购车、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含邮政,下同)以及旅游等领域,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等滇中城市群和重点旅游城市及景区,2018年推广5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他州、市不下达推广任务,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等滇中城市群和旅游城市及景区,加快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8年昆明等滇中城市群及城际高速公路新增公共充电桩1.5万个,集中式充电站新增140座以上。其他州、市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通行优先等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充电便利化,着力解决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充电难、充电贵等问题。支持省内产品影响力较强的重点车企(经销商)和主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体验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和售后服务水平,探索以租代售、经营性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调动公众购买热情。鼓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特点,配套出台政策措施,推动私人领域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国资委)

  (二)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引导支持市政、公共出行及城市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州、市加强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供需对接,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州、市新能源汽车应用。以重点行业领域需求带动,进一步释放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能,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公共机构带头推广新能源汽车

  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四)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电动化。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4个州、市不低于60%。鼓励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线路新增的营运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

  2.大力推进城市配送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昆明市不低于80%,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4个州、市不低于60%。(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

  3.积极支持公共出行选择新能源汽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网约车、租赁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车领域,同步建设智能车联网,实现停车位(桩)智能互动,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在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景区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引进纯电动分时租赁汽车,打造“一部手机游云南”绿色出行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鼓励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全面限制黄标车上路,强力淘汰黄标车,确保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新能源汽车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极引导淘汰报废的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鼓励州、市研究出台政策,推动市民提前报废老旧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

  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统筹解决公共充电设施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鼓励各地划拨部分土地建设示范充电站。完善全省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加强电网接入服务,优先满足公共桩建设电力接入需求。进一步简化现有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电设施的审批手续。支持省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带头示范,引进省外资本和技术,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围绕公共充电服务领域,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景区等停车服务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全省公共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监控,推动省内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全省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化、收费规范化、服务智能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土资源厅、国资委,云南电网公司,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各补贴5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鼓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间允许新能源汽车使用城市公交车道,放开新能源物流车进城限制;各地在制定汽车限行、限购等交通管理政策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利用空闲道路资源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2020年底前,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国资委)

  (四)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州市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全省充电服务价格,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鼓励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长为组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能源、旅游发展、物价等部门及有关国有企业为成员的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统筹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各州、市也要建立由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省能源局要牵头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省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物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工作实施方案,主动作为,加强协作,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市工作方案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督导机制,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国家和我省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新能源汽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有关指标纳入省级综合考核,制定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推动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行业机构、市场主体要采取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进一步优化我省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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