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国家将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到2025年底,规范回收率要达到 6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 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于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加权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 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统一编码: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不易损毁,清晰可读取。
对实施统一编码前的市场存量电池,由回收网点在回收时统 一加贴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信用采集: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 以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部委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