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北煤监局、河北省安监局联合制定的《河北省防治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河北省是煤矿水害严重的地区,《办法》是根据河北省的水文地质实际制定的,共分7张67条 ,对煤矿防治水机构、制度与装备,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害防治,水害防治效果验证及工作面达标要求和审查审批都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煤矿企业要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要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办法》明确,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定期分析制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等防治水制度、防治水技术制度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应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和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