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为更好适应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信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进行修改并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规定》")已经于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删除了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规定》中还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还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附件: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文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