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应急照明设备、不间断电源、移动测量设备等.额定容量在65Ah(含65Ah)以下的各种直流电源用蓄电他。这类铅酸蓄电池组的单体电池,可以是平板电极装在方形槽中的,也可以是卷绕式电极装在圆筒中的。蓄电池中的硫酸电解液是不流动的,或吸附在电极间微孔结构中或呈胶体状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JB/T 645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227-2002精密压力表
JB/T 6457.1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产品分类
QB 700量筒
QB 702滴定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技术要求
4.1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且标志清楚。
4.2尺寸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JB/T 6457.1的规定。
4.3 20h率容量
4.3.1 20h率额定容量C20应符合JB/T 6457.1的规定。
4.3.2蓄电池按5.5试验时,实际容量Ce在第五次充放电循环之内应不低于100%C20。
4.4 7min率放电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按5.6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7min。
4.5 27min率放电
蓄电池按5.7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27min。
4.6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5.8试验时,导电部位不得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4.7过放电
蓄电池按5.9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75C20。
4.8过充电
蓄电池按5.10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95C20,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4.9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按5.11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5%。
4.10限压阀
蓄电池按5.12试验时,限压阀应在压力为1-49kPa范围可靠地开、关
4.11安全性
蓄电池按5.13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2防爆性
蓄电池应按5.14试验,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4.13荷电保存
蓄电池按5.15试验时,容量保存率不得低于0.75Ce。
4.14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5.16试验时,端电压应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5自由跌落
蓄电池按5.17试验时,端电压应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4.16寿命
4.16.1充放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5.18.!试验时,充放循环寿命应不得低于300次。
4.16.2涓流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5.18.2试验时,涓流充电寿命应不得低于两年。
5试验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电气测量
5.1.1.1仪表表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1.1.2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kΩ/V。
5.1.1.3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5.1.2温度测最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5.1.3气压测最
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具有不低于0.1kPa准确度的水银气压表。
5.1.4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5.1.5尺寸测量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5min。
5.1.6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应不得低于GB 1227-2002中0.25级准确度的规定
5.1.7容积测量
测量容积的量筒或滴定管应符合QB 700或QB 702标准的规定。
5.2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
5.2.1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完全充电。
5.2.2蓄电池的完全充电可按恒流充电或改进的恒压充电进行,也可由制造厂另行确定。
5.2.2.1恒流充电
a)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20-4I20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0V后,再充入0.25C20-0.50C20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b)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20-4I20电流(或制造厂规定的电流)充电,充入电量达到放出电量的110%-15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2.2.2改进的恒压充电
蓄电池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I20电流充电16h或当充电电流值低于0.172。时持续2h以上为止.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5.3外观检查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5.4尺寸检查
按JB/T 6457.1中的结构尺寸,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5.5 20h率容且试验
5.5.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24h,然后以I2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75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5.2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持续时间计算蓄电池实际容量Ce。
5.6 7min率放电试验
5.6.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6.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24h,然后以60I2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60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7 27min率放电试验
5.7.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7.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24h,然后以20I2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60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5.8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5.8.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环境中静止5h-24h,然后以300II20电流放电5s。
5.8.2检查蓄电池导电部位是否熔断,外观是否正常。
注:引线式端子按制造厂规定条件进行口。
5.9过放电试验
5.9.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9.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以放电初期电流40I20±10%的定阻抗连续放电15d。
5.9.3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0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I20电流充电24h。
5.9.4按5.5进行试验。
5.10过充电试验
5.10.1蓄电池经5.5试验,且符合4.3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5.10.2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环境中,以2I20连续充电48h,检查外观是否正常。
5.10.3按5.5进行试验。
5.11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5.11.1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20连续充电48h,然后再以0.1I20,电流连续充电29h,从改电流第25h起开始收集气体5h,气体收集装置见图1。
6.3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可选用某一规格的代表产品进行。
6.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第一次抽试的蓄电池,如有一只不合格,允许第二次加倍抽试,如仍有一只不合格,则应判定为该批蓄电池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或规格;
c)制造日期;
d)商标;
e)极性符号;
f)环境保护标识;
g)必要的安全警告。
7.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b)产品标准编号;
c)每箱的净重及毛重;
d)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字样。
7.2包装
7.2.1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7.2.2包装箱内应装人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7.3运输
7.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暴晒、雨淋,不得倒置。
7.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贮存
7.4.1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7.4.2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
7.4.3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7.4.4厂家应提供蓄电池允许贮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