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电动车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电动车动力电池分为:牵引用铅酸蓄电池、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3术语和定义
按照GB/T 2900.11标准规定。
符号:
C2——2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2——2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C2/2(A)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C3/3(A)
C5——5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5——5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C5/5(A)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车动力电池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车动力电池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403.1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GB/T 18332.1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GB/T 18332.2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JB/T 10262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GB/T 2900.11蓄电池名词术语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方法、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
6.2抽样数量
6.2.1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抽样数量:8只(尽量按组抽):其中6只为检验样品、2只为备用样品。
6.2.2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抽样数量:7只:其中5只为检验样品、2只为备用样品。
6.2.3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抽样数量:8只:其中6只为检验样品、2只为备用样品。
6.2.4牵引用铅酸蓄电池抽样数量:6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2只为备用样品。
6.3样品处置
6.3.1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3.2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分类原则: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验项目
项目1、2为标识质量检验项目,其他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规格型号的判定方法。电动车动力电池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标识唯一的产品规格型号,不应有其他可能造成型号混乱或误解的标识出现,否则均应判为不合格。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均按企业明示的容量值以2小时率进行考核。
7.3.4对于标准或其它检验依据中对于检测项目的次序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次序进行检验。
7.3.5在任何一个项目的检测过程中,样品出现起火或爆炸等异常情况的,可以不再进行其它的检测项目,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检验结果中未出现A类不合格并且B类不合格项目不大于1项,检验结论为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仅出现B类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标签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检验结果中未出现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时,检验结论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检验结果仅存在B类不合格项目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并且标识质量未出现A类不合格,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情况
下表情况不再进行复检。
不同类型电动车动力电池不予复检项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