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氢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其限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镍氢电池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046.01-2008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制定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镍氢电池生产总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nickel and metal hydride electric battery
报告期内企业在镍氢电池产品从原材料进厂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中,所消耗的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与间接生产系统(辅助、附属、损失)综合能耗之和。
3.2镍氢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nickel and metal hydride electric battery
企业生产镍氢电池的总综合能耗与同期内产出的该产品合格品总量的比值。
4计算方法
镍氢电池总综合能耗及其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按DB/046.0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4.1镍氢电池产量计算
4.1.1镍氢电池产量计算单位采用同行业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相一致的单位:万只。
4.1.2镍氢电池产量以本企业检验合格品产量计算,M万只。
4.2镍氢电池直接生产综合能耗
4.2.1镍氢电池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
a调泥、拉浆工序综合能耗:E1吨(标准煤);
b极板工序综合能耗:E2吨(标准煤);
c组立工序综合能耗:E3吨(标准煤);
d活化工序综合能耗:E4吨(标准煤);
e分级工序综合能耗:E5吨(标准煤);
f成品包装综合能耗:E6吨(标准煤)。
4.2.2镍氢电池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1)式计算:
5镍氢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镍氢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应不大于180千克(标准煤)/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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