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用电和采暖用热的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用电和采暖用热定额的管理,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723-2008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DB11/ 554.5-2008公共生活取水定额 第5部分:机关
DB11/T 625-2009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用电分类计量技术要求
DB11/T 624-2009公共机构办公建筑采暖用热计量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government office buildings
用于国家机关办公及其后勤保障用途的公共建筑。
3.2
建筑用能定额energy consumption quota of building
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下,为合理使用能源而核定的能源消耗标准,是随着建筑用能技术的改进、节能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变化的管理指标。
3.3
建筑用电定额electric consumption quota of building
建筑年用电量管理指标。
3.4
常规用电general electric consumption
常规用能系统的用电,包括空调用电、采暖用电、其他常规用电。
3.5
空调用电air condition system electric consumption
空调系统中冷源和输配系统(含制冷机、冷却水塔、冷却水泵、冷冻水泵及附属设备等)的用电量。
3.6
采暖用电heating system electric consumption
采暖系统中热源和输配系统(含锅炉、采暖循环泵及附属设备等)的用电量。
3.7
其他常规用电other general electric consumption
是指除建筑空调用电、建筑采暖用电之外的建筑常规用电,包括照明系统、室内设备、常规动力和空调采暖末端等系统和设备的用电量。
3.8
照明系统用电lighting system electric consumption
建筑物室内照明和夜景照明的用电量。
3.9
室内设备用电indoor equipment electric consumption
建筑物内通过电源插座供电的设备用电量。
3.10
常规动力用电general power electric consumption
电梯、通风、给排水、电开水器等系统和设备的用电量。
3.11
空调末端用电air terminal units electric consumption
指集中空调系统的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的用电量。
3.12
特殊用电speci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建筑为实现某些特殊功能消耗的电量,包括厨房用电量和信息中心用电量等。
3.13
厨房用电kitchen electric consumption
厨房专用设备的用电量,包括电炉、冰柜、消毒柜、烤箱、专用加热器、专用电梯、厨房专用通风机等设备的用电量。
3.14
信息中心用电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electric consumption
以信息采集、服务为主要功能的集中计算机设备机房及其专用空调系统和UPS电源的用电量。
3.15
采暖用热定额heating consumption quota
建筑年采暖用热量管理指标。
4定额分类和名称
4.1建筑总用电包括常规用电和特殊用电,本标准规定了常规用电的分项定额,没有规定特殊用电定额。
4.2本标准给出3个常规用电分项定额:空调用电定额,采暖用电定额和其他常规用电定额。
4.3空调用电定额根据空调系统形式的不同,共分为以下5个子项定额:
a)以冷水机组作为夏季空调冷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空调用电定额;
b)以直燃机作为夏季空调冷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空调用电定额;
c)以多联机空调作为夏季空调冷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空调用电定额;
d)以热泵空调作为夏季空调冷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空调用电定额;
e)以分体空调作为夏季空调冷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空调用电定额。
4.4采暖用电定额根据热源设备的不同,共分为以下5个子项定额:
a)以市政热力站、区域热力站作为采暖热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采暖用电定额;
b)以燃煤、燃气、燃油锅炉作为采暖热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采暖用电定额;
c)以直燃机作为采暖热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冬季采暖用电定额;
d)以多联机作为采暖热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冬季采暖用电定额;
e)以热泵作为采暖热源形式的建筑对应的冬季采暖用电定额。
4.5建筑其他常规用电定额不再分子项定额,以全年用电量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5分项用电定额
5.1用电量指标的计算方法
单位面积用电量按式(1)计算:
7定额使用原则
7.1对各建筑的用电量和采暖用热量指标的计算应以用电分项计量和采暖用热计量的数据作为依据。
7.2各建筑分项用电指标不应大于表1规定的分项用电定额要求。
7.3各建筑采暖用热指标不应大于表2规定的采暖用热定额要求。
7.4对于采用一种以上空调、采暖系统形式的国家机关,应根据各系统对应的建筑面积分别对分项用电量指标和采暖用热量指标进行计算。
7.5定额的计算应以年度为阶段,时间段应包含一个完整的空调季和采暖季,宜采用前一年4月至次年3月或前一年11月至次年10月作为一个定额计算周期。
7.6对于夏季制冷和冬季采暖使用相同冷热源设备的单位,空调用电量和采暖用电量应按时间段统计,空调用电时间为4月至10月,采暖用电时间为11月至次年3月。
7.7建筑分项用电量指标和采暖用热量指标计算时,应使用建筑面积,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检测机构认定。
7.8本定额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建筑的建造时间、人员数量、工作时间等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较突出,应考虑对该单位的定额值给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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