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干扰光限制、溢散光控制及其他限制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环境景观的夜景照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11/T 3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11/T 388.1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DB11/T 388.1第3章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11/T 388的本部分。
4一般要求
本部分采用DB11/T 388.1的要求。
5干扰光限制
5.1住宅、公寓、医院病房楼等不宜设置夜景照明。
5.2应严格控制夜景照明设施对住宅、公寓、医院病房等的干扰光,住宅的居室和医院病房等窗户上的最大垂直照度和从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最大光强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值。
6溢散光控制
6.1投射到被照物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灯具输出总光通的25%。
6.2小品、雕塑的表面亮度应与周边环境亮度相协调。
7其他限制要求
7.1应严格限制使用探照灯、窄光束投光灯、空中玫瑰等强投光灯具和激光灯向天空、人群投射。
7.2夜景照明应避免对动植物正常生长的干扰。
7.3珍稀树木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7.4玻璃幕不应采用泛光照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