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三道岭矿区砂墩子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国能综函煤炭〔2021〕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新疆三道岭矿区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有关事宜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21〕1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砂墩子煤矿已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差额部分产能置换要求,为加快先进产能释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调整为500万吨/年。除作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我局国能发煤炭〔2018〕17号文核准的建设内容执行。
二、请项目单位进一步完善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按500万吨/年公告生产能力,不得超能力生产。
专此函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