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及碳中和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积极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委将另行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意见,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现就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不宜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二、申报要件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 (二)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 (三)海南电网公司对项目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相关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二)已取得第二款“申报要件”的企业,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通知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购售电合同,登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等。 (三)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不能更改。 (四)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也需重新备案。 (五)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