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这是湖州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2015年7月,湖州市获得立法权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要求,组织起草《条例》草案。通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立法协商、专家评估等环节,草案先后易稿30余次,经两次审议后通过。
据了解,《条例》共7章、59条,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制度保障、监督检查、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
据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介绍,《条例》中有很多亮点,比如规定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标准化体系、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
《条例》要求,市政府要建立全面反映经济发展质量、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化与制度建设水平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确定具体目标和完成时间;制定示范区建设技术要求,建立示范区标准化体系。
《条例》确定,湖州市生态空间布局以保护西苕溪上游丘陵山区、东苕溪中上游丘陵山区、合溪上游丘陵山区生态涵养区和南太湖湿地富集带为重点,要求政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南太湖滨湖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管控和保护。
按照先行示范要求,《条例》在治水、治气、治矿等方面确立较高标准。比如,规定湖州市全区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这比《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更为严格。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明确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核算内容和编制要求;对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明确离任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运用。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园林绿化、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条例》同时要求,市、县(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制度,对以保护生态为主地区,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考核权重,对发生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地区,取消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拒不履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决定;支持生态保护领域推进综合执法,支持司法机关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内设机构,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司法执法保护力度。
《条例》规定,在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公众均有权依法参与。各级政府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平台,公众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要求回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
《条例》设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明确对排污单位一些排放污染物行为可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将每年8月15日确定为全市生态文明日。
“湖州是经国务院同意的全国首个地市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湖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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