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俗称“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于在2016年5月31日颁布。至此,中国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的三大环保战役全面打响。
“土十条”提出了明确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土十条”的首要任务是摸清家底: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了一份全国土壤污染家底,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
不过,由于土壤的异质性,点位的取样只能代表这一点的土壤污染情况,而无法得知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壤污染情况。也就是说,点位超标率为16.1%,不等于全国有16.1%的土壤是污染的。
加之,在这次大调查中,64平方公里采集一个农用地的样品,256平方公里采集一个森林和草地的样品,采样点太少,更加无法准确反映出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的状况。
一位环保部人士透露,环保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截至2015年12月,已在全国设置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已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
业内人士对土壤的修复和治理并不乐观。因为相较于大气和水污染,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相对滞后、基础薄弱,而且在修复治理技术上也有三大“关卡”:一是土壤污染的来源、污染原因往往非常复杂。有的污染物一旦进入到土壤以后,可能非常难以修复,更不用谈恢复原状了,这是土壤污染本身的特征决定的;第二,土壤污染的机理非常复杂,往往是多因素,有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学的,整个迁移转化过程从机理上来说很复杂;第三,修复治理的投入一般来讲非常大。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对《财经》记者分析,空气和水都有很强的扩散作用,在严格的达标排放要求下,可以容纳一定的污染物,但土壤不具备这样的特性,一旦污染,治理成本实在太高了。
这也是“土十条”并未开展大规模土壤修复治理,而是差异化管控的根本原因。按照目前的思路,不将污染物取出来,而是实现土壤的安全利用。近期目标是,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和“气十条”“水十条”中要求PM2.5降低25%、Ⅲ类水体达到70%以上等具体指标不同,“土十条”并非一刀切,而是提出因地制宜,采取分用途、分类别、分污染程度、分阶段的差异化防治措施。对于污染地块,区分不同用途,不简单禁用,根据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从中可以看出,这和此前大气、水治理的思路不同。“水、气同质性,底细也比较清楚,在决策时已知道大概要投多少钱,关多少工厂,采取哪些措施比较确定。”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土壤的底数情况不是太清楚。在此情况下,结合国力、社会经济文化等综合考量,不可能在此阶段花巨大代价做完全的治理修复,主要以风险管控为主。
风险一般指对健康造成的风险,根据暴露人口、时间等指标,可以把风险货币化计算出来,从而决定投入多少经费,可将风险降低到多少。风险不可能为零,只能是持续降低风险。
同时要考虑,风险管控需要结合场地污染情况和开发利用开展,实施起来需基层具有较高的执行和监管能力,需要尽快推出相关的导则和技术方法,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帮助其提高相关能力。
未出意料,“土十条”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战峰分析,土壤修复的责任明确,会让被污染土地的使用者、购买者、金融机构等相关方主动关注污染问题。如果发生污染不管控、不修复,将来出现什么问题是很难预料的。
(本文首刊于2016年6月13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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