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直接交易行为存在政府干预、违背交易规则、未按有关政策执行等问题
在电力直接交易总量和覆盖省份不断增长的同时,部分地方出现了有关部门干预交易、电网企业未执行国家核定输配电价、重视电量交易而忽略电力运行特性等问题。
专栏12:部分省份地方政府干预电力直接交易
1.广西工信委下发《关于调整2014年广西火电厂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桂工信能源〔2014〕904号)、《关于下达2015年广西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桂工信能源〔2015〕73号),组织广西投资集团下属的1家用户与4家发电企业(3家火电企业、1家水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在下达2014年度火电厂发电量调整后的预期调控目标以及2015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时,直接下达4家发电厂直接交易计划。其中,2015年下达直接交易电量计划33.7亿千瓦时。
2.2015年,云南工信委发布《关于2015年云南电力市场化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云工信电力〔2014〕941号),规定汛期富余水电直接交易水电降价的具体幅度由政府部门指定,在撮合交易中,按发电能力占比分配市场化电量。云南省的鲁布革电厂(南方电网公司所属调峰调频电厂)、漫湾电厂等电厂按照发电能力安排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有选择性的未参与市场化交易。
专栏13:部分省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组织不规范
1. 新疆电力交易机构在2015年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撮合过程中,交易公告的规则发布不完整,执行的交易出清规则不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印发的大用户直接交易竞价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2. 广西电力直接交易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专栏14:部分省份在电力直接交易中未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先后核定了福建、甘肃、安徽、浙江、江苏、重庆、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河南等省份的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但云南、湖南、甘肃等省份在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中未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河南省在部分电力直接交易中有选择的未执行国家核定输配电价。
专栏15: 电力直接交易存在不重视电力特性造成合同执行困难等问题
目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组织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过程中,仅考虑中长期合同,对电力特性重视不足,一方面导致市场价格不能体现电力的时间信号和位置信号,另一方面导致通过安全校核的中长期直接交易屡屡不能执行。例如云南交易机构为防止因交易出现弃水,出现了不断修改直接交易成交结果情况,甘肃、内蒙等省区也存在部分交易无法执行的情况。
二、部分省份年度发电计划安排不够合理,存在随意性
2014年,部分地区年度计划电量安排未能体现节能减排发电调度的原则,部分调频调峰电厂未按其功能定位确定电量计划,部分省份年度发电计划调整存在较大随意性,而且部分地方政府随意调整电力企业之间的部分电费。
专栏22:部分省份年度计划安排欠公平、欠科学
1. 云南金安桥水电站2015年购售电合同中枯期基数电量较少,比同流域同等装机规模水电厂平均低10%。
2. 2014年,湖南省经信委下达的发电计划以安全约束为由,为耒阳电厂30万千瓦机组发电小时数增加900小时,为株洲电厂增加300小时,并在下半年专函说明,年度计划中因安全约束增加的利用小时是固定值,不参与年度电量计划进度平衡。以上两厂增加计划利用小时的主要目的并非安全约束,而是运行方式安排对上述电厂发电进度平衡存在一定程度约束,并非需要绝对量的利用小时。发电企业普遍反对固化“安全约束利用小时”,要求根据全省公用火电企业计划完成率同步调整控制。
3. 云南省鲁布革电站年度计划安排较多,基本带基荷运行,违背其作为南方电网调频调峰电厂功能定位原则。2014年7至9月云南省大规模弃水的背景下,鲁布革电站的发电负荷率基本保持在92%至99%之间,是云南电网负荷率最高的电站。
4. 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安徽省2014年发电计划时,将年度计划与本地煤炭消纳挂钩,对淮北国安电厂、国电宿州电厂、大唐洛河电厂等30万千瓦级机组发电企业增加150小时的发电利用小时数,造成煤耗排放较低的60万千瓦机组发电份额降低。
5. 上海年度计划抽水电量未采取公开自愿招标方式,而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直接指定发电企业承担。
专栏23:部分省份年度发电计划调整不规范
2014年1-12月初,新疆地区基数电量计划完成率最高的是国电克拉玛依电厂,完成率达到157%,完成率最低的是阿拉尔盛源电厂,仅有82.4%。年底交易机构通过签订基数电量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基数电量完成率控制在99.64%-100.96%之间。调度机构未能严格按照交易计划执行有关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指标,造成基数电量完成率偏差过大,再由交易机构调整交易计划进行弥补,存在调度计划与交易计划不相符的情况。
专栏24:天津市有关部门违反电价有关规定,以自定容量电费方式要求电网企业向燃气电厂支付疏导资金
2014年12月,天津市电力公司按照《关于2014年燃气电厂电价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177号)要求,以容量电费名义向陈塘热电有限公司、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和华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三家发电企业分别支付13.38亿元、5.50亿元和2.43亿元,共计21.31亿元。经核查,上述三家发电企业并不执行容量电价,不存在容量电费结算,所谓“容量电费”是电价测算与实际执行差异形成的“结余资金”。
《关于2014年燃气电厂电价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177号)由天津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印发,明确“结余资金”用于疏导燃气电价矛盾的非居民销售电价上调后、燃气机组实际投运滞后、电网企业销售收入和购电成本之间形成的资金溢余,以容量电费方式向特定的三家燃气电厂结算分配“结余资金”。
节选自《2015年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 》
下一篇: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