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双碳”重大战略部署,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我市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基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发展 1.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温州市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按照每个车型100万元给予开发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2.支持企业扩大销量。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市内企业销量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之后每增加5万辆、1万辆),分别予以1000万、500万奖励。鼓励地产动力电池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之后每增加5GWh),给予500万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实行税收奖励政策。对当年入库税收3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规模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支持加大招引力度。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温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市领导挂帅推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对位列国际前沿、创新研发和核心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国内外头部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重大研发、制造、检验检测项目及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5.鼓励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创建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10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6.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编制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路线图,明确3年、5年工作目标任务。设立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研发专题,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具体以实际立项支持数额为准),重点以支持各地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方式,围绕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和核心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关键材料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7.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发展水平,推动整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在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智能化系统和充换电设施开发等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协同推进产业链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支持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制订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应用标准,支持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快建设关键零部件第三方检测认证中心,给予6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积极推广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完善检测服务体系,建设省级汽车零部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9.支持提升关键配套能力。鼓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定期发布配套需求和技术标准,提升本地核心零部件企业与本地整车同步开发能力和模块化供应规模,引导企业优先批量采购本地零部件产品,提升汽车零部件本地配套率,给予当年新增成为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配套体系的本地核心零部件企业奖励50万元。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采购本地工业企业配套产品,企业本地配套程度明显提升的,按照年新增采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0.支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2021年底实现新增公交车辆电动化率达到100%,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继续实行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市区范围内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部委年度文件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推动村通客车实现新能源化替代,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在农村客运班线逐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确保2023年底农村客运班线应用率超9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1.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车。根据市场容量和运力发展规划,适当增加新能源出租车运营指标投放;新增或更新出租车电动化率要达到100%,不再新增传统燃油巡游出租车投放,逐步提高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占比,到2023年达到60%以上。继续执行新能源出租车补贴政策,对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出租车购置使用新能源出租车的车辆所有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车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2.支持加快发展新能源网约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设置准入规范,鼓励我市汽车生产企业退出各种适用车辆和优惠举措,促进新能源网约车发展,推动运输市场规范、有序、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3.支持加速物流车辆、专用车辆新能源化。加快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支持鼓励城市快销品、家用电气、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到2023年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率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加快推进环卫、园林、市政等城市公共特种车辆及机场通勤、景区用车、校车等车辆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应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 14.支持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单位需求的前提下,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示范带头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5.支持加快驾驶培训用车电动化。加快推进准驾C证车型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推动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从源头上提升驾驶人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6.支持引导社会公众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整车企业开展展览展销、以旧换新、集中团购等促销活动,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开展以旧换新让利促销活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淘汰老旧汽车并新购买我市生产新能源车的,给予购置车辆每辆4000元的一次性消费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7.支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逐步递减补助,2021年按直流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补助,2022年按直流每千瓦180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8.支持加快推进建设加氢站建议。2023年底前建成并投用,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9.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快速更换市场发展,有效缩短新能源汽车补能时间,到2023年,在全市建成投用至少10个新能源汽车换电站,给予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换电站1000元每千瓦的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0.支持旅游线路充电设施建设。倡导绿色旅游方式,支持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国家4A级以上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支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快速充电桩,实现全市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据车流量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1.支持县镇村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在县镇道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至2022年底,建成投运至少20个站点,合计不少于200个直流充电桩,并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实施村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至2021年底实现充电基础设施镇街全覆盖,至2023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村村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村农业局)。 22.支持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拥有停车场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3.支持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不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加大配建力度,按照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4%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力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物业部门与有资质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并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4.支持强化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健全完善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平台服务管理机制,强化各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导市内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平台接受监管。鼓励个人充电设施接入平台,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强做大,对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电力局)。 四、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举措 25.扩大专用停车位规模。将现有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2021年底完成5%改造,2022年底前完成10%改造。(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6.实施停车优惠政策。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7.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对传统燃油车辆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执法管理和劝导提醒,对占用新能源车位的行为,***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鼓励各类社会停车场物业经营主体减免充电车辆停车费,通过对占用充电车位的燃油车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缓解“油车占位”矛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8.支持新能源货车通行政策。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责任单位:市***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保障措施 29.提高政治站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省以及我市的部署要求保持一致。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勇于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生态,加速推进打造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基地。 30.加强组织领导。在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各县市区应对应组建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 31.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纳入重要降碳措施,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降碳成效考核体系。 32.加强宣传引导。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版、专题、专用频道,主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的宣传;各县市区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作用,共同掀起新能源汽车宣传高潮,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以及对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了解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