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必须立即停止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
据了解,由于部分市、县(区)在未取得光伏年度开发指标的情况下,大规模备案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尤其是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的有关规定,例如不满足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等要求。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必须立即停止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各市、县(区)要开展已备案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清理工作,凡已备案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缓建。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对已经与企业签约、或正在招商引资的光伏项目要进行清理,对于未达到资源配置政策办法和有关标准的项目(产业投资类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鼓励类项目,其他项目不得计入配套投资),将不纳入指标管理范畴。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引导投资企业自愿退出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返还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对已备案但未及时开工建设,或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在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将项目转让,投资主体擅自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实施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要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不符合自治区光伏产业资源配置办法的有关项目,自治区一律不再受理。
《意见》明确,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永久取消其作为投资主体在我区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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