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
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
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 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
安排8亿元以上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
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安排4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优势特色产业研发攻关。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支持盟市、旗县(市、区)将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2年度建设用地预审选址和建设用地报批重点项目清单。对建设用地不足的盟市、旗县(市、区)可预支使用《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经审批核定后可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原则,全面落实能耗强度降低激励、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核减等能耗“双控”弹性管理政策。
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电能增量,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外,由电网公司统筹消纳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十四五”期间内蒙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8000万千瓦以上,占全部新增装机的比重超过60%,成为新增装机的主力。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