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自2016年起,云南省3年内一律停止审批煤炭行业产能控制方案以外的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同时,对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等实施关闭退出。到2018年,云南省煤炭产能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
《意见》明确,在确保完成国家与云南省签订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化解2088万吨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云南将进一步加大引导退出力度。
除上述煤矿要关闭外,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也要依法关闭退出。
另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等,实施有序退出。
同时,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建;对拒不停工停建、擅自组织建设的,依法实施关闭。
从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全面实行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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