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相关人士表示,这将推动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压实各方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纵观国内外,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都要以金融稳定为本。”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记者分析,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但金融法治建设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已成为金融安全稳定的影响和制约因素。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有必要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减少对公共资金依赖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温彬介绍,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说,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新增处置工具
资金之外,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作出明确安排,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对重大金融风险形成、扩大、蔓延或者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约谈、内部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措施予以问责。
“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说,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