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到2025年,武汉氢能产业链年营业收入预计达到500亿元,规范企业100家,累计完成产业投资200亿元;燃料电池汽车达到3000辆,建设35座以上加氢站;电堆最大额定功率达到150kW,寿命超过20000小时,膜电极铂负载小于0.2g/kW。
为实现上述目标,武汉提出,对本市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超额累进阶梯奖励。对新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项目,各区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产业用地和专项激励政策。对通过增资方式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增量部分按照新出台的项目办法执行。对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氢能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以下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原文: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二氧化碳峰值排放“碳中和”战略,加快我市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现提出以下意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
一.发展目标
紧跟全球氢能产业发展前沿,以技术突破和产业培育为主线,建设创新研发协调发展的中国氢能枢纽城市。d、设备制造和示范应用。
(1)氢能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燃料电池汽车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国内领先,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等基础材料取得突破,氢气生产、储存、运输、利用形成特色技术。到2025年,电堆最大额定功率达到150kW,使用寿命超过20000小时,膜电极铂负载小于0.2g/kW。
(2)氢能产业集群初具规模。培育一批重点氢能企业,建设一批氢能和燃料电池研发基地;d、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氢能产业集群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到2025年,全产业链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规范企业100家,累计完成产业投资200亿元。
(3)氢能示范应用广泛开展。探索氢能替代在工业领域的示范应用,在港口、园区开展重型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公共交通、物流、环卫、渣土运输、绿化养护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燃料电池汽车的数量将达到3000辆,并将建设超过35个加氢站。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氢能产业培育工程
1.建设氢能产业园。支持主导产业区创建氢能和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园区,引导氢能相关企业向园区集聚,集中安排项目用地、申请建设审批、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
3.扩大氢能产业投资。对新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项目,各区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产业用地和专项激励政策。对通过增资方式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增量部分按照新出台的项目办法执行。对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氢能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经信局、区人民政府)
4.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设立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通过融资租赁、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购买成本,促进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加强燃料电池汽车检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氢能技术试点工程。
5.开展氢能关键技术研究。对于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的企业;d氢能领域的项目,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在燃料电池汽车及核心部件领域,设立项目曝光名单,支持“卡脖子”的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扩大研发;氢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制造。奖励本市整车企业开发并批量生产的车辆车型。燃料电池乘用车、中轻型客货车、重型客货车累计销售达标后,分别给予6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用汽车按相应货车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款,其他车型不超过10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氢能设施建设项目。
7.完善氢气储运系统。落实国家和省对氢能项目的优惠电价政策,鼓励应用绿色高效制氢技术,积极
高效利用工业副产氢,探索在非化工园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开展能源型氢气制取项目。加快发展加氢机、控制阀组、压缩机、储氢罐等氢气储运配套产业。对氢气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8.完善加氢站空间布局。制定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文件,规范加氢站立项、用地、报建、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鼓励油氢合建站建设,新建加油站按照50%的比例预留加氢设备安装空间,按照10%的比例建成合建站,探索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加氢站。(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9.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贴。对氢气售价不超过35元/kg的加氢站,按照15元/kg—3元/kg逐年递减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氢能应用示范工程
10.探索氢能应用示范。支持氢能在能源领域的应用,鼓励主导产业区开展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并支持氢能在动力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11.促进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以公交车、物流车、环卫作业车、渣土车、绿化养护车、通勤车等为重点,在市内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3000辆,在省内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推广装备汉产核心零部件车辆2000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12.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对在本市上牌的符合国家相关奖励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参考国家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本市生产的整车与核心零部件积分,给予车辆购买企业20万元/分的财政奖励。开展燃料电池船舶和叉车应用示范,奖励办法参考整车核算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13.优化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环境。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燃料电池货车在市内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交管局)
(五)实施氢能生态培育工程
14.加强规划统筹。编制氢能产业规划和加氢站布局规划。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标准规范体系,鼓励在汉企业和机构参与制定氢气瓶检验标准等涉氢应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主导制(修)定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和机构,所在区可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15.加强人才保障。对氢能领域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支持纳入“武汉英才”“车谷英才”“3551”等人才计划,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立项资助。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支持氢能主导产业区在人才支持政策上向氢能产业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16.加强金融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发展氢能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氢能企业上市服务,打造“金种子”“银种子”上市后备企业,助力登陆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氢能产业发展的统筹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业务主管及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重点项目集中会办和容缺审批制度,做好氢能产业项目备案、土地供给、报建审批、资金支持等服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新媒体和户外宣传阵地作用,以场景应用和加氢站建设为着力点,宣传使用氢能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和安全性,消除社会大众对氢能安全的疑虑,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综合施策,加强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和加氢站监管,强化燃料电池汽车等用氢装备运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氢能产业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提升产业全流程安全技术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所涉财政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相关资金申报办法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实际支持金额的标准另行给予区级财政配套支持。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