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指出,资源税改革是今年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又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与落实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新发展理念紧密相关,对建设生态文明、节约资源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将逐步释放五重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一是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三是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四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五是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自此,资源税改革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品目不断增加,资源税改革阔步前行。
经过六年的探索实践,资源税改革率先在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矿价直接挂钩。
“此次资源税改革将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构建从价计征机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说。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税率水平的合理确定也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可有效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此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这样就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