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江西省关闭退出煤矿283处以上,退出产能1868万吨以上,保留的煤矿全面实现正规开采。
《方案》要求,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按照标准落实年度关闭退出任务,退出煤矿必须关闭到位,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落实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并保留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
年底前应关闭到位的煤矿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明确的十三类落后小煤矿,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2号)规定发生事故应予依法关闭矿井;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
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称,2016年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总任务为关闭退出煤矿205处,退出产能1279万吨。
其中,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关闭退出煤矿16处,退出产能320万吨。萍乡市关闭退出煤矿48处,退出产能252万吨。宜春市关闭退出煤矿64处,退出产能353万吨。新余市关闭退出煤矿8处,退出产能36万吨。上饶市关闭退出煤矿28处,退出产能126万吨。吉安市关闭退出煤矿8处,退出产能32万吨。赣州市关闭退出煤矿16处,退出产能78万吨。九江市关闭退出煤矿13处,退出产能58万吨。景德镇市关闭退出煤矿4处,退出产能24万吨。
另外,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关闭到位。
《方案》明确,从今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同时,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换证的煤矿,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存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未实现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未淘汰木支护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
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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