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