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再上新台阶。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核准确定了各省(区、市)矿产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适用税额标准。自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本次水资源税将率先在河北省开展试点工作,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收范围,实行“从价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实施的水资源“费改税”,标志着我国财税改革进一步提速。
绿色发展理念提供标尺
生态文明建设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绿色”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标尺。我国经济发展要保持一定的增速,但绝不是以生态赤字为代价。
我国水资源形势严峻,由于可利用的淡水资源有限,加上用水浪费现象突出,水环境和水生态破坏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河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建国介绍道,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已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水资源“费改税”后,税负会不会增加成为关注焦点。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水资源“费改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于居民、家庭用水、企业正常用水和农业用水保持原有征收标准不变。赵建国表示,水资源税不针对居民征收,是对取水区的取水单位来征收。在河北,则是对自来水公司征税。
那么,如何让税收起到调节作用呢?与原来收费相比,税收的刚性比较强,可以通过严格征收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张天犁介绍,将对超采、超计划用水加大征税力度,通过这种调节政策来节约用水,保护环境。比如火力发电这种高耗水行业,假设一个企业每年耗费2000万立方米左右,水资源“费改税”后,企业就会考虑使用中水和再生水,从而降低成本。
自2014年12月1日起,资源税在全国范围实施改革,并确立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改革原则。将“从量计征”逐步转变到“从价计征”。其实,从量计征广受诟病,其税收模式本意是反映企业对资源的使用量,即开采多少资源,缴纳多少税,从而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但这一税制征收安排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
随着矿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加大,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体系,转换征收机制。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多征税,条件差、价格低的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这样可以调动企业充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提高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税政管理权下放 重构地方税收体系
“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消失,重构地方税收体系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大事。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主要税收来源。
记者了解到,此次下放税政管理权幅度为税制改革中力度最大的。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政策制定更加精准。
比如,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2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由中央统一确定适用税率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的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准确定。
从地方财政收入来看,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5∶5,其中民族自治区为4∶6,改革后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中央不再分成。水资源税仍按原来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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