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2016年2月24日常务会议精神,推进赣州市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发展,近日,赣州市政府出台了《赣州市扶持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明确了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市场推广和配套设施支持等三大方面十五项扶持措施。
《若干政策》力度之大、含金量之高前所未有。此举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扎实推进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取得突破,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政策亮点和突破点有:
一是生产资质支持。凡市内汽车生产企业:1.成功取得乘用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实质性投产的标准为达到设计产能的30%,以下同),分阶段给予5000万元奖励(取得该生产资质后先期给予3000万元奖励,达到实质性投产标准再给予2000万元奖励);国内乘用车整车企业在赣州设立分厂,通过国家委托机构审查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告,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2.成功取得商用车(不含客车,以下同)整车生产资质的,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国内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在赣州设立分厂,通过国家委托机构审查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告,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成功取得商用车底盘生产资质的,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3.成功取得客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国内客车企业在赣州设立分厂,通过国家委托机构审查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告,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4.成功取得专用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支持。凡市内汽车生产企业(含改装车、整车企业),每开发一款新能源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成功取得国家客车、货车、乘用车、专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并完成30辆以上的销售后,给予专用车5万元/款,货车、客车、乘用车10万元/款奖励。
三是技术研发支持。对在我市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并通过国家验收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领域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工程)实验室,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是产品采购支持。对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电池、电机、电控、传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奖励范围见附件),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采购方奖励。
五是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企业生产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准入标准的,当地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先期投资建设厂房,再由企业购买或租赁使用。
六是对设备投资额达到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检测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购买先进生产、检测设备单台(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投资建设期按先进生产、检测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上述财政奖励资金除已明确资金渠道的,其余均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对企业或项目的同一事项涉及本《若干政策》中多项补助或奖励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资金。
《若干政策》还明确了政策扶持范围,凡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贡区、南康区等投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的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项目,并符合赣州市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可享受本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