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从云南省发改委获悉,包括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电力企业因在脱硫设施停运期间发电上网等原因,云南省发改委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合计没收违法所得350余万元。
此次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5家电力企业分别为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和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11.01万元、77.81万元、117.36万元、80.18万元、70.14万元。被处罚原因主要包括在脱硫设施停运期间发电上网、相关指标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但仍执行环保电价等。
云南省发改委发布的公告显示,此次被处罚金额最高的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其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7燃煤发电机组在脱硫设施停运期间发电上网,涉及上网电量1190.12万千瓦时,应扣减脱硫电价214221.60元;在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7、#8、#9、#10、#12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仍执行环保电价,应扣减(没收)脱硫、脱硝电价共计959341.40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3563.00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发改委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上缴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代缴专户。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