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今日发布。评估认为,《大气十条》确定的治污思路和方向正确,执行和保障措施得力,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已经显现。
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十条》。根据相关要求,中国工程院组织50余位相关领域院士和专家,对《大气十条》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各项政策措施对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总结经验和不足,对下一阶段提出建议等。
评估认为,全国城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呈下降趋势,多数省份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大气十条》规定的中期目标要求,可望实现2017年的考核目标。但环境空气质量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个别省份的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
评估显示,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整治和扬尘综合整治4类措施是对PM2.5浓度下降贡献最为显著的措施。北京市及周边省份的重污染应急措施能够有效降低PM2.5浓度,两次启动红色预警使得重污染期间北京市PM2.5日均浓度下降17%~25%。同时,气象条件近两年没有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
评估报告建议,加大秋冬季节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大力度释放能源结构调整的污染削减潜力,并构建精准化治霾体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保障空气质量长效改善。
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根据《大气十条》相关要求,中国工程院组织50余位相关领域院士和专家,对《大气十条》进行中期评估。评估认为,《大气十条》确定的治污思路和方向正确,执行和保障措施得力,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已经显现。全国城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呈下降趋势,总体预期能够实现规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但环境空气质量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个别省份的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北京市完成2017年终期目标需要付出努力。今后两年和更长的时期内,需要加大力度释放能源结构调整的污染削减潜力,并构建精准化治霾体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保障空气质量长效改善。
一、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通过整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和有关科研院所的地面长期定位观测、典型过程综合观测、卫星遥感反演等数据,采用多种技术方法对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污染特征进行了评估和印证。主要结果是:
(一)《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PM2.5、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和超标率均逐年下降,大多数城市重污染天数减少。
2015年,全国74个重点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相对于2013年的72微克/立方米下降23.6%;日均值超标天数的比例由2013年的33.2%降至2015年的20.8%。全国PM10平均浓度(338个城市平均浓度为87微克/立方米),相对2013年(330个城市平均浓度97微克/立方米)下降10.3%;日均值超标天数的比例由2013年的14.5%降至2015年的12.1%。74个重点城市共发生846天次重度污染和238天次严重污染,较2014和2013年降幅分别为28.1%、24.9%以及49.9%、63.7%。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区NO2浓度相对2013年分别下降9.8%、11.9%、19.5%和15.8%,SO2分别下降44.9%、30.0%、38.1%和48.3%。卫星资料反演显示,2013~2015年,全国NO2和SO2垂直柱浓度年均值和颗粒物光学厚度(AOD)总体呈下降趋势,与地面监测数据分析结果一致。
(二)空气质量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大气臭氧(O3)污染问题显现。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7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21.6%;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重度及以上污染占3.2%,其中67.4%发生在冬季。全部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次中,以PM2.5、PM10、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次分别占83.4%、15.3%和1.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全国重污染天气高发地区,占全国总天次的44.1%。冬季重污染对全年PM2.5平均浓度有明显的拉升作用。2013~2015年,重污染天气对京津冀、长三角和成渝地区PM2.5年均值的贡献分别为40%、10%和20%。
(三)多数省份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大气十条》规定的中期目标要求,可望实现2017年的考核目标。个别省份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北京市完成2017年终期目标需要付出努力。
考核PM2.5的10个省(区、市)和广东省珠三角地区PM2.5年均浓度下降幅度均达到或超过《大气十条》中期目标的要求,多数省份展示提前实现终期目标的势头。北京市空气质量改善较为明显,但实现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的目标,需要付出努力。考核PM10的21个省(区)中,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和新疆等14个省(区)PM10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了《大气十条》中期目标的要求,辽宁、吉林、河南、湖北、陕西、甘肃和宁夏7个省(区)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
二、主要措施执行效果
基于《大气十条》详细配套政策及各省(区、市)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自查报告等数据资料,核算了2013~2015年各部门各行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解析了各项政策措施对减排量和PM2.5浓度下降的贡献。主要结果是:
(一)各省(区、市)均基本完成了阶段性重点任务,总体落实情况良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整治和扬尘综合整治四类措施是对PM2.5浓度下降贡献最为显著的措施。
评估测算结果显示,实施《大气十条》使全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分解各措施对减排量的贡献发现,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燃煤锅炉整治是对减排量整体贡献显著的措施。SO2减排效果最明显的措施是重点行业提标改造、燃煤锅炉整治和产业结构调整,分别贡献SO2减排量的39%、29%和22%;NOx减排效果显著的措施有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与油品升级,分别贡献NOx减排量的63%、20%和9%;PM2.5浓度下降贡献最为显著的措施是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整治和扬尘综合整治,分别贡献了PM2.5浓度下降的31.2%、21.2%、21.2%和15.2%。机动车的减排贡献在城市更为显著。以北京市为例,2013~2015年北京共淘汰黄标车122.2万辆,NOx、PM2.5减排量为3.47、0.26万吨,分别贡献了两种污染物减排量的71%和16%,说明《大气十条》在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方向是正确的,措施是有效的。
(二)北京市及周边省份的重污染应急措施能够有效降低PM2.5浓度,两次启动红色预警使得重污染期间北京市PM2.5日均浓度下降17%~25%。
基于空气质量模型对京津冀2015年12月两次启动红色预警的减排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显示,京津冀两次应急减排措施使得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17%和20%~25%,说明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降低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而显著削减PM2.5浓度峰值。
(三)2014和2015年,重点地区污染气象条件相对2013年略为不利或变化不大,气象条件在近两年没有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
京津冀地区2014、2015年污染气象条件状况相对2013年分别转差约17%、12%,长三角地区转差约6%和1%,珠三角和成渝地区污染气象条件状况变化不大。气象条件状况在《大气十条》实施过程中没有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在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甚至起到了不利作用。2014、2015年冬季期间,各重点地区不利气象条件出现天数均超过2013年,特别是2015年冬季京津冀地区超过2013年的天数在各重点地区中最多,导致重污染多次发生,严重影响人们对空气质量年均值改善的直观感觉。
三、主要对策建议
(一)以北京市为战略重点,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若干难点问题,实现首都空气质量长效改善。一是采取坚决措施应对秋冬季重污染问题,重点破解冬季采暖燃煤散烧顽疾,针对北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南四区(丰台、房山、通州、大兴),采用煤改电和冬季特别电价等措施,解决冬季居民采暖问题。二是重点推进北京南四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精细化城市管理,严控扬尘污染,基本淘汰南四区燃煤锅炉,优先启动南四区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尽快完成南四区污染小企业退出。三是进一步提升北京市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能力。四是建立和完善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体系,建立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源台账系统。五是科学确定北京市VOCs与NOx的协同减排策略。六是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力度。
(二)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尽快率先启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整治重大工程》大气部分。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尽快率先启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整治重大工程》的大气部分,深入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严格控制北京周边传输通道上的污染排放,严控周边地区高架点源。采取措施切实降低秋冬季污染源活动水平,在京津冀地区划定“工业错峰生产区”。增加对京津冀地区天然气供应额度,采用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对北京周边传输通道地区的工业用煤和散煤进行替代。针对保定、廊坊等北京周边城市,除《大气十条》规定的PM2.5下降比例目标外,增加PM2.5年均浓度目标。
(三)以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为突破口,加大秋冬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实施冬季供暖地区应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技术体系和相关制度,实现对城市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科学制订、动态评估和持续优化。加大冬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如制定针对冬季(或其它典型污染季节)污染防治法规,对重点源排放实施季节性排放限值,优化工业生产过程,对生产流程进行优化调整。提高重污染预警的提前度和精确性,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强化应急控制的实施力度和监管强度。
(四)持续发力严格落实《大气十条》各项措施,进一步大力度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在持续提高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的同时,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核电和天然气,同时严控新增燃煤量,更大程度地实现对煤炭的替代;改进终端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将天然气用于替代工业、供暖用煤特别是散煤。尽快形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对策。重视整个区域的能源结构调整,降低高耗能工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防止城市中心区高耗煤、高污染企业转移到郊县地区。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减少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大气污染物排放。选择秸秆锅炉、沼气锅炉、燃煤锅炉和煤改电等方式,实行农村集中供热,减少农村生活用煤。实现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减少种植业和养殖业氨排放。
(六)大力推进非电行业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技术及应用。尽快部署非电行业的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升级。针对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发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新技术研发及示范,开展主要污染物达标和超低排放新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
(七)尽快启动国家“清洁柴油机行动计划”,重点开展柴油机、非道路、船舶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同步实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并尽快在全国推广。加快制定柴油车国Ⅵ排放标准,加强柴油车及后处理产品生产一致性与在用符合性检测,推进车载测试、远程诊断和遥测技术等应用;尽快淘汰国Ⅱ及以前不达标柴油车,实施国Ⅲ和国Ⅳ不达标的柴油车技术升级和改造。研发非道路用柴油机机内与机外净化技术体系,研究和推广岸电使用、船舶尾气脱硫脱硝技术,在重点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进行综合应用示范。
(八)以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为抓手,加快实施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尽快核定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总量和源成分谱,确定三大区域(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高于NOx减排要求的VOCs减排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重点源VOCs减排技术方案,建立重点行业和企业的VOCs减排核算和监管体系。对具备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条件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控制。
(九)构建精准治霾技术体系,创新机制体制,加强科技引领,持续提升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强化顶层设计,形成研判—决策—实施—评估—优化的决策支持体系;加强区域一体化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动态污染源清单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到精准管理的新阶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机制。注重大气污染防控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大幅度提升国家和区域层面的监管和执法以及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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