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淄博车管,以下6个关于淄博车管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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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车管所24小时咨询热线是12123。车管所,全称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车管所牌证管理岗职责包括: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2、核发号牌。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6、回收、销毁废旧牌证。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10、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法律分析】
0533-2189849
车辆管理所是一个公安系统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一般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才有。
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1.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时,应当使用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统称《流程记录单》),记录机动车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发证的办理情况。各岗办理业务完毕,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字。监督岗或业务领导岗在处理各岗位反映的问题时,应当在《流程记录单》上签注明确的处理意见。《流程记录单》存入车辆和驾驶员档案。
2.建立岗位台帐。机动车检验岗、登记受理岗应当每日记录本岗位办理的每辆车的车主、车型、受理日期、办结日期等内容,并记录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处理情况。档案管理岗、牌证管理岗除记录上述内容外,还应当记录每辆车的号牌号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淄博市张店区裕民路161号 0533-2139811 周一至周五9:00-17:00
1、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6号
联系电话:0533-2136789
2、淄川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811号
联系电话:0533-5131168
3、张店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张店区北京路与昌国路路口以南
联系电话:0533-2136947
4、博山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博山区北山路西首
联系电话:0533-4912007
5、周村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周村区西南路6甲2号
联系电话:0533-6801771
6、临淄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临淄区管仲路35号
联系电话:0533-2139124
7、桓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桓台县张北路赵家村东
联系电话:18816169933
8、高青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高青县营丘大道青苑路路段
联系电话:0533-2139226
9、沂源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沂源县青岛路与南悦路交叉路口
联系电话:0533-3241771
10、高新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高新区裕民路161号
联系电话:0533-2139811
11、文昌湖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省道325鲁中机动车教考中心1号门
联系电话:0533-2134125
参考资料:淄博市车管所-所有车管所联系地址
淄博换驾驶证可以在你所属的当地博市车管所和各区县车管所业务大厅(淄博市车管所和各区县车管所办理窗口)。
法律分析:淄博市车管所和各区县车管所业务大厅(淄博市车管所和各区县车管所办理窗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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