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二手车政策,以下6个关于二手车政策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汽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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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2、便利二手车交易,细化“跨省通办”配套举措,保障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在转入地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政策落地落实。
3、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各地加强二手车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
4、是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加强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与应用。
优化汽车限购政策:
应当优化汽车限购政策,各地不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已实施汽车限购的地方,应统筹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和当地交通拥堵、污染治理等因素,通过增加号牌指标、放宽号牌申请条件、精准设置限购区域、探索拥堵区域内外车辆分类使用政策等措施,有序取消行政性限制汽车购买规定。
2022年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二手车的迁移政策,加大对汽车消费的扶持力度。在听到这一消息之后,整个汽车圈的人都在为这一消息感到欢呼。这一政策的实行促进了二手车的流通,也促进了汽车消费和环保。二手车市场的全面复苏使汽车消费的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汽车市场对这一政策的实施究竟会是怎样的改观,很多人也持保守的看法。在小编看来,这一政策的颁布对于汽车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面限迁的取消,一方面增加了二手车市场的流动性。一二线城市很多质量不错的二手车,甚至是准新车都可以通过这一政策在全范围内实行迁入。在地方上的一些国五排放,甚至价格便宜的二手车也能够随着政策的颁布流进一线城市,使一线城市的用户可以凭借更低的价格购买到自己心仪的二手车。车辆的流动性的增加,也使得在二手车市场中的车源的选择性更广,这也意味着由于受库存压力的影响,使得原本价格低高涨的二手车出现了逆转的趋势,二手车的价格也将会越来越合理。一二线乃至三四线的价格甚至会趋于统一,这也使得在一定程度上价格会出现抹平的趋势。
对于这样的大环境,二手车如果品质佳,质量好,将会受到很多车主的欢迎。因此对于一些性能车来说,其价格波动也会更加的明显,并且限迁政策的发布也会让很多“异地看车”的人数随之增增加,车险、选车、迁移等一条龙服务也为二手车市场的发展空间增添了一份力量。往大了说,这一政政策的颁布更利于二手车企业规模化的发展,像采购融资以及库存融资等业务也会朝着正确的轨道进行变迁,使得这样的企业建造的越来越具有规模化。
对此,这对消费者和二手车商家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决定,能够有效的促进二手车市场的消费,帮助二手车商加减轻手中的库存压力。但是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其也不应该放松警戒,在二手车的政策监管以及流通环节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将二手车市场办理的越来越正规。
2022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据悉,车市科技于2021年新增SaaS服务和出行业务收入,公司管理层表示,公司今年将持续实施科技转型和加速产业互联网领域的业务布局。
相关信息:
数据显示,今年4月,全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量110.06万辆,环比下降16.51%,月度同比下降26.10%。2022年1-4月,全国二手车市场累计交易量498.02万辆,同比下降8.5%。
不仅二手车市场处境艰难,整个汽车市场都陷入不景气区间。
今年以来,受疫情多点散发、芯片短缺等因素影响,汽车消费增长承压,特别是4月份汽车供给和需求出现大幅下滑,限额以上单位汽车类商品零售额同比下降31.6%,拉低当月社会零售总额同比增速2.7个百分点。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简称《措施》)中特别提到,要稳定增加汽车消费,对推动消费复苏回升、带动汽车全产业链持续发展。
其中在谈到二手车时,《措施》指出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行业人士认为,这将对二手车市场的整体带动作用不可估量。
国五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都有:福建、甘肃、河南、山东、山西、四川、湖南、新疆、安徽、广西、贵州、湖北、吉林、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陕西、云南、重庆、广东等22个省。市区部分市区已放开,统计的286个城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等)中211个城市已经放开二手车限迁,75个城市未放开二手车限迁。
国五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意义:
1、这意味着二手车的流动性增加,一二线城市很多品质不错的二手车,甚至是准新车,都可以全国范围内迁入,对于用户来说,二手车的选择面也会更广泛。相应的,地方上的一些国五排放的,价格便宜的二手车,也可以顺利地流入一线城市,方便一线城市的用户,以更低的价格买入。
2、车辆流动性的增加,会让二手车市场的车源更加丰富,用户选择范围更广。这也意味着二手车价值的合理回归。同时也会让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的二手车价格趋于统一。不会因为地域不同造成二手车价格上的差别。 3、对于一些品质不错的二手车来说,将会更加抢手。因为流动性增加之后,就更不愁卖了!
4、对于经销商来说,二手车回归商品属性还有利于企业规模化发展采购融资和库存融资等,二手车经销的销售收入可计入企业会计报表,真正往规模化证券化的轨道发展。
目前二手车的政策,在各个地区的扶持力度不一样,有的地方二手车有补贴。
二手车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 经纪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驻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片,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 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 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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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摘要】
关于二手车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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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过户需要准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一副(退牌车辆提供退牌更新证明)、进口车查询单(进口车须提供)、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如果是外地户口,还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回答】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回答】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回答】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回答】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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