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征求意见稿引出了该怎样排名的技术方法问题,让人联想到能否照搬大气质量排名的做法。
我国城市大气质量排名结果是清楚的,北方城市不管在不在采暖期,大气质量都处在落后状态。鞭策落后城市赶超先进,确有督促作用。这一排名有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全国大气质量执行二类标准。全国应达标准相同,是排名的先决条件。地面水则不同,分别执行五类标准,又有水期差异,还有河流、湖泊保护指标的不同,搞排名能否促进因地制宜、因水而异的差异化管理,确有难处。环保部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想出了一些技术点子,但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一是全国排名执行同一标准,城市水质指数以III类为基线。
该项水质指数以III类水标准为计算依据,意味着否定了中国分功能实现水质标准的总目标,否定了“高功能区高标准保护、低功能区低标准保护”的原则,强调全国城市水质均达III类。把具有IV类、V类功能水域的城市,势必推出好城市的范围。19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特征是全国达III级标准,1988标准及以后的1999、2002标准都是把饮用水II级保护区定为执行三类标准,按照城市水质指数的排名基线,意味着全国水域都应达到饮用水II级保护区标准,这一做法是重回1983标准,这样的大决策应该慎重。
二是城市水质指数为单项指标指数加和,与现行国家地面水标准规定的应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的要求不相一致。因为单项指标指数加和把达标和超标因子混为一谈,没有在指数中考虑最大一项超标值对指数的影响。常用的内梅罗指数为突出超标值的影响,用了超标值指数平方加其他值指数平方,再除以二后开方的做法;北京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就是各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中的最大值,当AQI大于50时对应的污染物即为首要污染物,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为超标污染物。都是突出超标污染物的作用。因为大气质量排名落后的城市多处在超标状态,这一问题不突出,而对于水环境则不同,全国1800多个控制单元第一批公示的超标单元不过343个,需要突出这些超标单元和超标因子,不能把达标因子和超标因子等同叠加。
三是城市水质指数季度或年度排名不利于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现行国家地面水标准规定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忽视中国自然地带性特征,特别是季风性气候对中国河流流量带来的影响,会对城市人工、自然二元水循环条件下的水质评价产生误导。
四是湖库水质指数有关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指标应为重点,但目前国家地面水标准尚未全部列入,宜采用有关的湖库富营养化评价标准,从防止湖库富营养化的角度,根据我国湖库分区调查值确定指数计算依据,而不能简单的套用现行标准。
其实,为城市地表水质量排名完全可以不涉及上述四个技术方法问题,只要从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新思路相一致,即体现流域与区域融合新模式、好水坏水两头抓新思路、政府购买质量达标服务新要求。遵循部领导已经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顶层设计目标:消除劣V类、水质反降级、断面全达标,按照这三个目标排队,有助于形成合力。
第一,公布达标城市名单。根据全国城市水体所涉及的国控断面,水质全部达标的则为达标城市。因为在达标城市中,再分高低实在没有必要。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保证水体达标,既要防止不足保护,也要防止过度保护。
第二,公布水质降级城市名单。为了防止已达标的水域出现降级,每年应公布水质降级城市和水域名单,同时公布降级项目和实测浓度,需要排队则根据降级项目多少和降级浓度高低直接排队。
第三,公布水质超标城市名单。对于有超标项目的城市,一要根据超标项目个数,二要根据每个超标项目的单项指数,计算超标指数。一般城市超标项目不会太多,数学计算可以简化很多,如超标项目个数乘超标指数加和就是一种很简便的排名方法,也能达到公示超标城市的目的。
因此,城市水环境质量排队排出前十个好水城市不如推出水质达标城市名单,这是我国众多城市的主流;排出后十个差水城市不如代之以分类的水质降级城市、水质超标城市。这样做与已经公布的优先控制单元治污思路,343个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信息,以及与29省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一致,让监测手段通过城市水环境质量排队,发挥更大作用。
总之,水环境监测数据既能发现问题又能评价效果,再加上公示、排名手段,确有导向作用,但应正确运用标准,主动接受流域治污新思路,修正征求意见稿的技术方案,为公示和排名真有实效再努一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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