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拟在2015年7月8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最多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部分的2%(含2015年7月8日增持的股份)。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神华集团公司累计增持中国神华8,727,892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44%。
2016年7月8日,本公司收到神华集团公司的函件,神华集团公司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增持前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神华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4,521,846,560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3.01%。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5年7月9日,本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其中神华集团公司增持计划有关情况如下:
(一)种类:本公司A股股份;
(二)比例:以自身名义增持,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2015年7月8日已增持的股份);
(三)期限:于2015年7月8日起12个月内。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间,神华集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8,727,892股A股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神华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14,530,574,452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3.06%。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神华集团公司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神华集团公司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神华集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相关主体已经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神华集团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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