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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都由企业出钱?看文件

时间:2021-04-08 15:30:03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云环发〔2016〕53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过渡时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2015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政策文件,其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国家相关环保法规正在修订或制订之中。为做好过渡时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试生产(运行)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公告 2016年 第29号)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云审改办〔2016〕2号)要求,全面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同时,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要求,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2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审批,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对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检,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确保落实。其中,属环境保护部负责验收和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向我厅报告;属我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属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试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对策措施未落实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二、实事求是,依法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要求,属环境保护部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自2016年3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28日印发的《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我厅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我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委托开展技术服务的费用由我厅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过渡时期,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的违法建设项目,经整改后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向我厅申请验收。

(二)2016年1月28日之前,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限已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而未申请的,仍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向我厅申请验收。

(三)依法报批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依法批准投入试生产(运行)并在2016年1月28日之后尚处于合法试生产(运行)期间的建设项目,以及2016年3月1日后依法投入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我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具体验收申请程序另行规定。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过渡时期”,即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或《排污许可证条例》制订公布实施之日。在此期间,国家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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