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规定,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然而,受制于配套规定还未出台,至今,“水十条”实施已经一年有余,但是,“十好”及“十差”城市名单并未发布。
记者今日从环保部获悉,由该部制定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完成征求意见过程。《规定》对水环境“十好”与“十差”城市的排名要求及方法作出明确规定。有专家表示,水环境“十好”与“十差”城市的发布有望实现。
环保部介绍称,《规定》完全是为落实“水十条”提出的加强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而制定。《规定》主要通过计算地级及以上城市水质指数(CWQI指数),按照CWQI指数从小到大的顺序,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
《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全国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的排名。
《规定》提出,根据统一的地表水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布设城市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根据国控断面(点位)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同时,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对于哪些城市参与排名?《规定》明确,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参与城市排名的断面(点位)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规定的城市排名断面(点位)。
《规定》指出,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基于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指数。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水环境质量越好。
用什么指标来测算一个城市的水环境质量好与坏?《规定》称,主要计算三个指数,即河流水质指数,河流水质指数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1项指标,其中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等。同时,还要计算湖库水质指数以及城市水质指数。
按照这样的指数计算方法,可进行城市水环境质量月度、季度以及年度排名。《规定》明确,国家层面发布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10个城市名单,即水环境质量指数排在前10位的城市;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名单,即水环境质量指数排在最后的10个城市。
根据《规定》要求,城市监测断面(点位)监测次数不满足统计要求或监测指标不全的,该城市不参加排名,但会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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