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立法需要加快进程!”7月15日在武汉大学闭幕的“首届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上,与会专家纷纷发出呼吁。该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承办。来自立法、司法、执法、学界等领域的几十位专家学者围绕“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主题探讨交流。
提到污染,我们最容易联想到的,可能是水污染、大气污染,而随着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地使用玻璃,光污染,也越来越受到民众的高度重视,不过,与更多人息息相关的,却是土壤污染,然而,因为土壤污染的后果,表现得不是那么直接,所以,它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直到2013年,湖南省“镉大米”事件的曝光,才让土壤污染开始走进公众视线,许多人这时才发现土壤也会“藏毒”。
事实上,土壤因为污染而“藏毒”最终又将这些毒素“回馈”给民众从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并不在少数,2007年1月,原属武汉市农药厂的武汉赫山地块,在施工时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后获救。
土壤污染所产生的后果,除了这些直接的表现形式外,更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土壤污染,会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问题。我们一直强调“民以食为天”,但是,我们更应该清楚,“食以土为根”。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绝大部分食品都来自农产品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而农产品,显然离不开那一片土壤。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感受到土壤污染的危害,才能认识到确保一方“净土”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造成土壤污染的因素很多,因此,我们在防治土壤污染时,也必须做到对症下药,多措并举。如同水源污染、空气污染一样,土壤污染,也是有污染源头的。所以,杜绝各类污染侵害土壤,显然是一个重要举措。然而,相比于新的环境保护法,1995年印发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经滞后,更为糟糕的是,现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还存在覆盖土地类型不全的问题,只包含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均不在其内。
农业用地虽然受到保护,却同样是不容乐观。由于对土地拥有的是有期限的使用权,有些农民对土地是掠夺式经营,不注重保护土壤质量。同时,陈旧的生产习惯,也使得部门农民滥用化肥与农药,这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土壤的污染。
明确了原因,我们也就能够对症下药。我们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在最大层面,让民众认识到土壤污染的现状与后果。作为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环保,显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绿水与蓝天,脚下的土地,也是我们必须呵护的对象。
另一方面,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适合社会发展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提高保护的标准,也就意味着减降低土壤污染的程度。而针对越来越严峻的土壤安全形势,立法,也是我们必须做出的选择。“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确保“净土”与确保“绿水、蓝天”同等重要。只有“绿水”“蓝天”和“净土”同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安居乐业,也才获得了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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