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去年11月30日,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曾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六个配套改革文件之一。
“《征求意见稿》是对《意见》的进一步细化,重点提出了火电发用电计划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和能源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分析。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分析,《征求意见稿》虽然符合逐步取消发用电计划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但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制度只字未提,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征求意见稿》提出,煤电机组发电量由非市场化电量和市场化交易两部分组成,加快缩减煤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
其中,非市场化电量即基准小时数的发电量。《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测算确定煤电机组保障执行的发电小时基准数(以下简称基准小时数),不同地区的基准小时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小时。
“这里设置的煤电的基准小时数上限已经很高了,在电力供应过剩的大背景下,火电的年利用小时数大约在4000。”林伯强说。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保障改革平稳过渡、保持系统调节能力,在基准小时数以内,保障执行,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负责执行。鼓励多签市场化电量,超过基准小时数时,各地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规定确定最高上限。
对于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不足基准小时数的,按照基准小时数减去直接交易小时数,乘以一定系数折算,2016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选取系数,2017年系数为 80%,以后逐年减小,缩减的电量转为市场化交易电量。
“非市场电量与市场电量的最大区别在于电价,前者执行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能保障企业能够还本付息和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后者则是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电力过剩的时代,通常仅仅能够涵盖边际成本。”林伯强说。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新投产煤电机组自愿认定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这些基准小时数限制可适当提高。
“这一规定也让人费解。调峰服务的对象并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而是整个电力系统。”秦海岩分析称,在电力供应过剩的背景下,大部分机组出力不足,能够提供向上的灵活性发电资源非常多,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调整机组,不需要专门设煤电机组调峰。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2017年3月15日后投产的煤电机组,各地除对优先购电对应电量安排计划外,不再安排其他发电计划。新投产煤电机组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发电量,不再执行上网标杆电价。
“这意味着在明年3月15日,新建煤电机组将无法获得发电计划指标,也就无法获得政府保底性的上网标杆电价,这符合电改的方向。”秦海岩分析。
秦海岩表示,“这一措施为什么要等到明年才执行,而不是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之后早就应该执行?根据电改文件,国家不应再为新建燃煤机组提供保护性的保底电价。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能源企业负责人分析,尽管电力过剩现象很严重,但火电还在大干快上,目前全国火电机组核准在建规模1.9亿千瓦,已发路条约2亿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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