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意见》提出加强统一规划、强化供给侧引导管理、加强“电能替代”、扩大新能源外送能力、积极推进调峰能力建设、加强自备电厂深度调峰、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加强技术进步促进消纳等十项29条改进措施,从加强新能源供给管理,优化电网调度,促进可再生能源交易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等方面,为缓解“弃风、弃光”困境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但必须注意到的是,《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出台新疆区域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实施细则,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新疆解决弃风弃光问题效果如何,仍有赖于后续出台的方案细则。
5月5日,新疆经信委下达的《自治区2016年公益性、调节性发电量计划的通知》显示:新疆将对2015年底前投产的新能源机组给予保障性电量,保障发电小时数中,风电为700小时,并网光伏为500小时。
自5月27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河北省率先出台了《转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884号),明确河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全额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即:风电2000小时(张家口市);光伏1400小时(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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