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大连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发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标准的通告,内容如下: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通告
大政发〔2016〕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控制臭氧浓度高速度增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部分重点行业中参照执行先行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所有新建企业必须执行附件《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现有企业必须执行附件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本通告执行范围为全市所有涂料与油墨生产、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
三、本通告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四、国家或辽宁省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后,执行国家或辽宁省相关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