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工作,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厂(征求意见稿)》。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之火力发电厂
近日,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厂(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将分阶段、分行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第一阶段包括火力发电行业、造纸行业、污水处理厂、水泥制造等九个重点行业,首次征求意见的是火力发电厂和造纸工业两个行业。
目前,火电厂的大气排污主要根据的两项标准是《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指标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格林曼黑度。此次自行监测考虑到氨逃逸和燃油电厂原料储存问题,增加了氨和非甲烷总烃两项选测指标。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接受火电厂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火力发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火电厂。
本标准不适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排污单位对除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之外的各种锅炉的自行监测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