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四、五月间,各省市纷纷以国网全资子公司形式组建交易机构,引起业内对电改形势一片哀鸿。虽然普遍认为电网企业此举不妥,然而,中发九号文件中没有说,不可以组建电网独资的交易机构。
以交易机构出资方式来判断电改形势,显然并没有抓到交易机构的实质,是一种形式主义。认为电网独资的交易机构,就构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是过于片面的。
那么,形成如此的局面,问题出在哪儿呢?笔者愚见,一是我们没有认识到不同出资方式的交易机构组建形式,对电网参与市场的界限和范围有不同的约束。二是电网企业实现交易机构组建的手法,确实或多或少存在令人诟病的地方,比如某省和某省的故事,局内人不言自明。
交易机构组建的程序不规范
按中发九号文件及配套文件要求“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电力交易机构”,那么是政府批准在前,现在组建的这么多交易中心,哪些是按照政府章程和规则组建的,哪些不是。我们不知道,也没有监管部门去核查,去公布信息。而信息公开,监管透明,不正是电力市场必备的条件吗。这是电改监管部门的缺位。
市场委员会和交易机构的关系
是必须先有市场管理委员会,才能组建交易机构,还是政府批准了章程,或报国家层面批准后,就可以组建交易机构?市场委员会和交易机构组建的关系,并没有明确,市场委员会和交易机构的权责关系,也没有明确。这恐怕也是电网企业能够轻松注册交易机构的一个原因。
交易机构如何体现相对独立
九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明确,“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那么怎么认定这个分开?是交易机构的财务、人事、党组织关系、业务关系等等全部与电网分开,还是部分分开?分开后是仍然接受电网公司管理,还是接受电力市场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双方共同管理?亟待规范。
问题的核心,其实还是在“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如何得以体现出来?是交易机构的出资方式多元了,就意味着实现相对独立了?还是交易机构仍然在电网企业内,但业务运营不受电网企业的干预叫做相对独立呢?
交易机构究竟向谁负责
要回答交易机构如何体现相对独立,实质就是交易机构向谁负责。
交易机构在电力市场中应该是中立的,是与市场主体无利益关系的市场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的定位。
不论何种形式的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向谁负责?一定不是向电网公司负责,而应该向市场负责。那么具体是向市场管理委员会,还是电力市场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这也是当前电改文件没有明确的。
理解交易机构组建形式的关键
有观点认为,电网出资组建交易机构,就不能保证市场公平。这种想当然的观念是非常要不得的。美国、澳大利亚,好多国家的交易机构都是在电网内部的。
既然交易机构是中立的定位,向市场负责,而不是向电网负责,那么不同出资方式的交易机构组建形式区别体现在哪儿呢?实际上就是交易机构独立性与电网参股控股及其是否参与竞争性业务的关系。
换句话说,电网不参与竞争性业务,任何出资方式的交易机构组建形式都无所谓,它只做了裁判员。但是电网要是控股或独资组建交易机构,则不能参与电力市场竞争性业务,否则,电网真的就是既当裁判员(交易平台),又当运动员(竞争性业务)了。
结语:我们之所以纠结交易机构组建中的出资方式,实际是因为配套文件中诸多界定不清晰带来的。既然中改办督察报告已经顺应市场呼声提出了工作要求,就是时候明确交易机构组建方式与电网是否可以参与竞争性业务的边界条件了,而不是顾左右而言他,执着与三种形式选哪种。
笔者仍持有这个观点:电网只要不开展竞争性业务,没有必要纠结交易机构的出资方式,以及是否从电网独立。这一点,是有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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