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最高法:生态赔偿金不能支付给公益诉讼原告,也不应由其管理》报道引发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争议,在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展开的情况下,胜诉后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归属,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上交财政,一种是基金会建立专项基金代管。对于第一种做法,也是多数法院采取的方式,会使该笔资金变为“好进难出”,使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不能及时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意义便大打折扣。
自去年开始,中国绿发会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归属、使用和监管,与贵州当地法院合作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以此为内容历经三次研讨会,听取近三十位专家建议,赴贵州听取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建立的初衷及构想,形成了一份详细的关于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研究报告,并于今年初由谢伯阳委员向“两会”提出提案。
今年,中国绿发会继续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探索实践工作,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资金使用管理流程:
第一,就贵州当地环境污染申请资金用于修复建立了由人大代表、法院、法律专家、环境技术专家、我会代表组成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贵州)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五人,实行表决制;
第二,对于资金使用申请由委员会每位成员进行审查,发表意见,形成决议,进行公示;
第三,由我会将委员会决议、资金使用申请提交至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法院;
第四,由法院出具书面司法确认函,进行公示;
第五,拨款公示;
第六,环境修复一段时间后,由管委会进行验收,将环境修复专项基金使用及效果进行公示;
第七,完成该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告,该基金使用完毕。
该程序采用步步公开的方式,将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真正用于当地环境修复。
这一实践的探索,使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的能够快速有效的实现,增加了公众参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