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产能、调结构,需与稳定经济预期相挂钩。银监会进一步细化对重点行业有保有压的政策,探索在去产能过程中,平稳有序处置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财新记者从多位银行人士处获悉,近期,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
《意见》中最为市场关注的一点,在于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AMC,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据财新记者了解,《意见》还提到,可以对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实施续贷支持。对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去产能、流动资金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通知》),给予续贷政策支持。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会得到续贷支持。据财新记者查阅《通知》,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的小微企业,需要符合这些条件: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二是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是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这一文件的主要宗旨,在于探索在去产能过程中,平稳有序处置金融债权债务关系。此前有银行业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今年银行最大的资产质量风险,在于退出落后产能、退出僵尸企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在这方面,《意见》表示,支持银行业对钢铁煤炭企业自主减免贷款利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减免贷款本金。
具体而言,对主动去产能、财务有一定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其银行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一下的,可以与银行协商,由银行自主决定减免表内外利息,并向银监会报告。对主动去产能、财务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确需减免贷款本金的,银行可以按照《金融企业贷款减免监管办法》的规定,减免贷款本金,并向银监会报告。
但“财务有一定困难”这一表述,并没有量化标准。“流动性紧张,但不抽贷还能活的企业,就是财务有一定困难的企业。”一位股份制银行公司部人士说。
如果没有定量的标准,这些政策几乎不能落地。”另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部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如果事前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和银监会等各部委不统一信息安排的话,这些支持政策实际太难操作。
同时,《意见》指出,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比如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应该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信贷支持,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对抽贷、压贷、断贷,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银行业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实际上,对好企业银行根本不会抽贷,只有对僵尸企业银行才会到期不续贷。”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
这是银监会一直以来“有保有压”的信贷指导政策的延续。《意见》还指出,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于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对于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者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僵尸企业”是个难题。“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僵尸企业’的标准出台,因此银行自行判断,看企业是否暂停生产经营;负债率到什么程度,比如90%。”一位操刀过几起重要债转股方案的大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这就是文字游戏”,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大部分的僵尸企业,实际上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都被列为“有前景但短期困难”的企业,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信贷支持。“现在都是地方政府掌握僵尸企业的名单,银行很被动。”另一位大行省分行副行长说。
对于哪些企业可以做债转股,前述大行人士认为,“债转股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企业有一定价值,或者有潜在价值,所遇到的是暂时性困难,哪怕是不良资产,也是暂时性的不良。”如果是“僵尸企业”,就算通过债转股把财务成本降下来了,产品没销路,企业依然活不了。“从这个角度来讲,‘僵尸企业’也不会做债转股,退一步讲即使是饮鸩止渴,至少也要止渴。如果对‘僵尸企业’进行债转股,会是双输的选择。”
除此,在保护金融机构债权方面,《意见》也指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担保权,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对于逃废债行为,《意见》指出,在化解过剩钢铁煤炭产能过程中,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或者组织破产逃废债的企业,银监会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制止,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可以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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