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发布公告,2016年7月11日,公司、多伦煤化工公司及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多伦),2016年8月8日,上述三方签署了《委托贷款补充合同》(多伦),由公司通过建设银行铁道支行为放款代理将向多伦煤化工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金额由人民币11亿元调整为人民币9亿元。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2月5日。
于公告日,大唐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共持有公司约34.77%的已发行股本。大唐集团持有多伦煤化工公司40%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14A章,多伦煤化工公司为公司关连人士,《委托贷款补充合同》(多伦)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
与联交所进行通讯后,委托货款补充合同(多伦)与委托货款合同(锡林浩特)合并,《委托贷款补充合同》(多伦)须遵守上市规则申报、公告的要求,但无须经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
公司认为,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多伦煤化工公司还本付息及生产经营刚性支出,有利于保障多伦煤化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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