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新援引多位银行人士消息报道,近期,银监会就《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
《意见》中最为市场关注的一点,在于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地方AMC,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意见》还提到,可以对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实施续贷支持。对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去产能、流动资金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给予续贷政策支持。
《意见》表示,支持银行业对钢铁煤炭企业自主减免贷款利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减免贷款本金。
同时,《意见》指出,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比如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应该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信贷支持,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对抽贷、压贷、断贷,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银行业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意见》还指出,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意见》也指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担保权,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意见》指出,在化解过剩钢铁煤炭产能过程中,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或者组织破产逃废债的企业,银监会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制止,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可以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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