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的工程领域,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领头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那么,对于房屋建筑以外的其他工程,是否应当适用建筑法?作为建设工程之一的光伏发电工程,是否应当适用建筑法?
一、光伏发电工程所属的工程类型
光伏发电工程,依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的规定,是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连接的工程实体,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等电气设备、监控系统和建(构)筑物组成。结合《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的规定,光伏发电工程分别由以下5个工程部分组成:
1.土建工程,包括:土方工程、支架基础(及升压站基础、高低压盘柜基础、逆变器基础、设备基础)、场地及地下设施(包括电缆沟、给排水管道、)、建(构)筑物(包括综合楼、配电室、升压站、逆变器小室、大门及围墙等)。
2.安装工程,包括:支架安装,光伏组件安装,汇流箱安装,逆变器安装,电气二次系统,其他电气设备系统,防雷与接地,架空线路及电缆。前述设备均属于光伏设备。
3.绿化工程(属于环境保护工程的范畴),即光伏厂区的绿化。有时项目业主要求有“环境与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水土保持。鉴于“绿化工程”与“环境与水土保持工程”均属于为保护环境,可归为环境保护工程范畴。
4.安全防范工程,包括(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5.消防工程,包括(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
从上述5个工程部分可以看出,光伏发电工程主要由土建工程、光伏设备安装工程(含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绿化工程三大部分构成。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规定,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其中,“土建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如“建(构)筑物”),光伏设备安装工程属于“机电工程”(“机电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电子设备工程—光电子设备安装工程—光伏设备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属于“土木工程”(“土木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绿化工程”)。这也就是说,光伏发电工程是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的综合体。
二、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7年11月1日建筑法颁布以后,国务院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事宜,于2000年1月30日根据建筑法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也是第一部与建筑法配套施行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据此可发现,建筑法,(更严格的说是“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建筑工程”;与此相应的,该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则还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也就是说,该条例认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是建筑法所说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那么,该条例的规定是否突破了建筑法的规定?本人认为,其规定并未突破建筑法的规定,具体理由有:
1.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构成及法律效力等级来说,制定下位法时,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制定的,是建筑法的下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至今,未曾有人认为或提出其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否则,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早被修改了。此时,只能说明该条例的规定延续了建筑法的规定,并不冲突或抵触。
2.“建筑”一词,除了指建筑物外,还表示一种活动,即“建造”。“建设”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创建事业”,如工程从投资立项、施工(竣工)、移交使用、产生效益,实现了事业的从无到有;二是“建造”,也就相当于“施工”。这个从国家对投资立项、建设工程各自独立立法可以看出。在“施工”这个意义上,“建筑”和“建设”均体现为“建造”的意思。那么,“建筑法”即“关于施工要求的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即“关于施工质量管理的条例”。
3.建筑活动并非一成不变。在建筑法立法时,建筑工程是最为常见的工程类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活动越来越丰富,越来越专业化,“建筑”的外壳已经无法覆盖广泛的建筑活动形式,为此逐渐使用“建设”一词。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使用“建筑工程”一词,而是使用“建设工程”,也可体现这种趋势、这种变化。
为此,除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型建设工程,也应当适用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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