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8日对外公布《福建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提出,将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确保煤炭市场供需平衡稳定,煤炭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行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化解过剩产能600万吨/年左右,退出煤矿78处以上;2016-2018年集中攻坚,退出煤矿71处以上。“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公告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年以内。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至2018年止,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停止审批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审批现有煤矿整合勘查区(探矿权)的资源整合项目。严格审批9万吨/年以下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此类技改项目建设规模不得超过15万吨/年,各设区市当年度此类技改项目新增产能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按1∶3比例挂钩。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安监总局等12部门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文确定的13类关闭对象,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具有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2018年底前完成);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按期完成工作任务。2016-2020年全省共完成78处煤矿退出任务,化解过剩产能600万吨/年。其中依法关闭退出1处、6万吨/年,引导有序退出77处、594万吨/年。分年度计划:2016年退出30处、182万吨/年,2017年退出15处、100万吨/年,2018年退出26处、204万吨/年,2020年退出7处、114万吨/年。
引导暂缓建设和压缩规模。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暂停施工,设区市有关部门要把握好建设项目工期管控,在保障煤炭供应和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前提下,可适度放缓施工节奏、延缓产能发挥。依法依规引导在建项目压缩规模,对设计能力为21万吨/年和30万吨/年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降一档次压缩建设规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自行压缩建设规模。
引导煤矿企业减量化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依规引导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并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现弹性工作日制度的,应制定具体方案,地方煤矿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备案。
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
《方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福建省将退出30处煤矿,合计产能182万吨/年,其中国有煤矿6处,私有煤矿24处;建设煤矿15处,生产煤矿167处;拟分流人数5044人。2017-2020年退出,煤矿48处,累计产能418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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