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2009版《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从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比2009版《管理规则》,不难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明显变动之处。
一、提高了准入门槛
《修订稿》中,对于申请准入的项目规则要求,从过去的19条提升到了28条,要求更加细化。
1、新《规定》约束力上升首先新出台的《修订稿》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变更为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规则”和“规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约束力明显不同。“《规则》变为《规定》,对企业的约束力有着明显提升。”
2、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畴在新出台的《修订稿》中,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删去了老条款中“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产品。
3、申请主体要求更为严格在申请主体方面,新版本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具体体现在,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设计、研发、生产、测试甚至是电池的后续回收都有综合的考量。不仅是硬件上,软件上也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新《修订稿》中,对于电池的后续回收也计入企业的考核中。“把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后向问题交给生产企业,尤其是之前争议的电池回收问题,并建立一车一档案的管理,对于生产资质的管理更为严格。”曹云如此解释。
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问题,不仅规定了拥有传统汽车生产资质的车企可以申请生产,准入条件还特别提出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也就是说,集团旗下的企业可以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更规定了集团下属企业可以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进行生产。
4、生产主体界限更为严格生产主体必须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同时,即使是已经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也无法松懈,必须满足最新的准入要求,否则将暂停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这些企业准入有2年缓冲期,要在两年年进行调整,两年里复核通过才可以继续进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而产品准入则只有6个月时间进行调整。具体规定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及变更扩展产品,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在产产品可以延后6个月。”
5、安全领域更加重视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企业,建立大数据模式,对于车辆进行安全监控。
这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点,对于开发企业建立大数据库模式,对于开发、生产、测试、维修各环节进行可控和可追溯,完整体系,在安全管理上发现薄弱环节。第二点,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监控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立自己的平台,和地方政府的平台、国家平台联动对接。第三点则是对于汽车后市场——维修领域进行监控,新《修订稿》提出了导向和航标。
二、对于电池争议做模糊化处理
近来,关于动力电池目录有太多话题。8月2日,工信部发布了第286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对多款产品提出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销售的要求。分析发现,被要求暂停销售的几款产品均为选用了非动力电池目录的产品。
然而在此次《修订稿》中,并没有对配套电池企业的准入要求,只是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装载的电池仍然需要通过国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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