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企改革“1+N”配套文件之一,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在年内启动实施首批试点。
根据试点意见,试点企业须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科技类企业优先。央企二级以上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为更好地激励骨干员工,试点意见规定,只有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才可以参加员工持股。
根据安排,试点企业的推进方式是“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到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再适时扩大试点。首批试点中央企子公司数量为10家,地方国企为5到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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