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等31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环境保护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备忘录》要求,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备忘录》强调,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此外,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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